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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

点击次数:1286   更新时间:2024-10-23 21:29:02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平台关闭分    享: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现已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依照国务院的组织布置,水利部对现行有用的部分规章进行了全面整理,决议废止2件、修正4件。

  一、废止《黄河下流引黄灌溉办理规则》(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二、废止《办理开发乡村“四荒”资源办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三、将《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办理规则(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正)第十条中的“初步规划、施工预备(包含招标规划)”修正为“施工预备、初步规划”。

  第十二条修正为:“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现已同意,年度水利本钱预算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展开施工预备。”

  四、将《水利工程建造程序办理暂行规则》(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正)第二条中的“初步规划、施工预备(包含招标规划)”修正为“施工预备、初步规划”。

  “1.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现已同意,年度水利本钱预算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展开施工预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含:

  “2.工程建造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别工程建造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任部分同意),均须实施招标招标。水利工程建造项目的招标招标,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招标招标办理规则》等规章规则履行。”

  五、将《长江河道采砂办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2次修正)第七条第三款修正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证明陈述由请求采砂的单位、个人依据相关要求自行或托付有关机构编制,批阅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请求人必需要托付特定中介机构供给服务:

  六、删去《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检验办理规则》(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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