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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市监案字〔2023〕587号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次数:1286   更新时间:2024-08-19 20:03:55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平台关闭分    享:

  经监督检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本局

  经查实:当事人先后于2023年01月05日、2023年4月5日分别从平果市八十号百货店和平果大虎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和统一果漾金桔柠檬风味饮料进行销售,购进数量、进价、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标示保质期信息的情况如下:

  一、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净含量:550ml;配料: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镁、氯化钾、硫酸锌);生产日期:20220610;保质期:12个月;产品质量标准号:Q/GXKL0005S;生产商:广西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8号;产地:广西南宁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购进1件,每件15瓶,进价为XX元/件,每瓶的购进价格为XX元,销售价格为XX元/瓶,至2023年11月3日检查时,已销售了11瓶,还剩4瓶已超过保质期。

  二、统一果漾金桔柠檬风味饮料;净含量:310毫升;生产日期:20220618;保质期:12个月;配料:水、果葡糖浆、金桔原汁(6克/升)等;产品质量标准代号:Q/HRTYY0002;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制造商代码:GZ)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康南路788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048;购进1件,每件24罐,进价为XX元/件,每罐的购进价格约为XX元,销售价格为XX元/罐,至2023年11月3日检查时,已销售了21罐,还剩3罐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摆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直至被我局查获,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和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XX元。因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六项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按手印认可。

  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3〕587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轻微,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办案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因此,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冰露纯悦包装饮用水和统一果漾金桔柠檬风味饮料等食品共7瓶(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账户:XXXXXX,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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