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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系统失信惩戒典型案例3则

来源:开云官网登录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12 1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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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骆立新负责销售、被告人白高元负责财务、被告人丁伟负责进货,销售“耐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知名电商“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13472双,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系向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售假的典型案例,涉案金额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该案所反映的电商售假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有代表性,对于研究互联网时代预防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健全完善网络法律和法规体系具有标本作用。该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14-201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2、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家具公司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罗浮宫公司系“罗浮宫”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包括家具在内的第20类。“罗浮宫”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连天红公司与力天红公司系关联公司。力天红公司通过与百度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在百度网()开展关键词广告搜索业务。经公证演示,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罗浮宫家具”关键词后,出现的搜索出来的结果页面第二条标题为“红木家具品牌连天红高贵不贵”,点击该网址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该关键词及标题内容系由力天红公司在推广系统后台自行添加及撰写。罗浮宫公司起诉认为连天红公司和力天红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客观上帮助了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实施,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仨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但该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误导普通用户,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连天红公司及力天红公司共同赔偿罗浮宫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随着网络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大量的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涌现。对涉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怎么样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以及平衡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等,存在较多争议。该案是典型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正确界定了涉案企业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区别了商标性使用侵犯权利的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边界还有是不是应当和侵权企业一同承担侵权责任给出了明确的分析意见。该案的裁判要旨不仅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且对企业在借助互联网开展推广宣传时怎么样来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也给出了指引。

  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系专门从事硫酸锌生产的化工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玉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公司无铟生产资质且未经环评审批,仍组织罗林群、许家庆对公司的一套铟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并非法进行铟的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永丰公司通过将铟萃余液抽到硫酸锌生产环节进行循环综合利用或者有关技术处理,以减少废液排放。永丰公司生产硫酸锌须依赖三明盛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提供的蒸气。2013年11月,盛达公司停止供应蒸汽,“永丰公司”的硫酸锌生产线因此停工,铟萃余液没有办法进行循环利用或有效技术处理,但罗志玉仍决定继续生产铟。罗林群将罗志玉的决定告知许家庆,许家庆组织工人将铟萃余液通过盛达公司的废水沉淀池直排至渔塘溪,造成渔塘溪严重水体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调拨了活性炭、石灰粉、聚合氯化铝等净化物质对污染河段进行紧急处置,累计支出治理费人民币450多万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罗志玉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许家庆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罗林群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永丰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沙县环境保护局达成赔偿协议。

  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罚手段,对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给予有力惩处,保护了公共权益,同时迅速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使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及时获得赔偿。在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因中介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高,无论是公益机构,还是检察机关都较难承受,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本案通过由检察机关核算相关成本,人民法院开展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公益诉讼司法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对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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